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开发区的档案工作。 开发区档案工作在开发区所在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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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