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计划,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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