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