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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