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