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