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在5年内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报送竣工档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城市报送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与城市衔接的道路、地下管网图。 开发区撤销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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