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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