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建设和配置必须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馆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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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