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