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