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第十二条开发区各单位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立卷,并向档案室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组卷和向档案室归档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