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开发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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