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第十条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