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电影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