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制定机关国家电影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