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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