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