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