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