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其他评估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复评。

制定机关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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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