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其他评估情形第二十八条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复评。制定机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