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失能等级确定评估结论有效期,其中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制定机关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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