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1.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1.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