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1.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

制定机关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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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