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2.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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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