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2.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