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评估标准第十七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制定机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