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评估标准第十六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制定机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