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评估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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