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评估人员第十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自行组织或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组织做好评估人员培训,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制定机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