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