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的,公告送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