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关闭

第九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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