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破产
第九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破产,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三)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移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档案保管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不适用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