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四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第九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解散,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四)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五)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移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档案保管机构的相关说明;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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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