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九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申请,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开业决定机关换领金融许可证。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