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九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九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申请,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开业决定机关换领金融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申请,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开业决定机关换领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