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八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八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三)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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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