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八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八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三)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