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八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八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股东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修改章程的意见书;

(四)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五)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六)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申请人法律部门出具的对新章程草案的法律合规意见函;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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