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八十二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章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