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须经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两个阶段。

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

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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