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资料。

银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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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