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自银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相关交易的证明文件,同时抄报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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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