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四)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五)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六)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七)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八)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名单及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反洗钱制度等。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九)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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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