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第七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变更营运资金,应当自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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