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七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第七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后的业务发展规划、资金用途、对主要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提交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四)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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