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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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