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