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者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者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节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适用本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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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