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

(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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