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
第六十一条
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
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