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

第六十一条

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