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八条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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