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六条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拟设支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
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申请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银保监会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