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五条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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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