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五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第五十五条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