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四条
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