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五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