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五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支行升格为分行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在筹建开始前3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报告,领取开业申请表。拟升格的支行应当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个月。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工作后,按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支行升格分行的申请。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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